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百分之几可以结合实际的情形来判断: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不等的违约金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第三十五条 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商定。
2、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逾期交付定作物的一方可能需要支付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第四条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第五条 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30%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3、购房合同的违约金应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