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费,每次交纳十元至五十元,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案件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民事诉讼费用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3、其他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