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工商部门核实并登记。开办正规的制砂厂,必须经过国家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还需要提供开办制砂厂的证明、注册成本、经营期限、项目名称以及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2、国土资源局审批并开办采矿证。由于矿产资源是归国家所有,因此如果要开采矿石,需要向国家或者当地的土地局办理采矿许可证。
3、安全管理局审批并通过环保局的环保测评。环保是近年国家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全国各地的环保监管都非常严格,因此开办制砂厂一定要经过国家安全管理局的审批,还要通过环保局的环保测评。这边建议大家在选购制砂设备时,一定要考虑设备的环保性,是否配置除尘设备或者污水处理设备等。
4、税务部门颁发税务登记证。上述证件办理完之后,还需要税务部门办法税务登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