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鉴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申请三期鉴定的申请: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费用三期鉴定的费用:三期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出按责任比例承担。三期鉴定在广东的中山、上海、浙江、江苏较为普遍,一般均用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面。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做出的,所以在医疗期间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同时受害人也应提醒医生在这些医疗资料上如实填写具体的病情。
一、人身伤害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