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不挂失、不补领属违法行为。会影响身份证的管理和使用,同时也会造成安全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身份证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它可用于办理货币存取、婚姻登记、乘坐飞机、证券交易、商务往来、签订合同、信贷抵押、产权登记、住宿旅游、出入境和出国等多方面的事务。
身份证应当谨慎保管,一旦遗失,不但要及时补办,而且要登报声明作废,这是履行公民的社会责任,也体现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尤其是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法分子利用遗失的身份证作案,防止给社会造成危害,又能减免身份证本人的法律责任。
身份证遗失了,如果能够及时补办,并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的,即使被他人冒充用作刑事犯罪或者民事行为,都可以已登报声明作废作为抗辩理由,免除自己被冒充身份证产生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没有补办和登报,或者只补办不登报声明作废,被他人冒充作案的,必将会给他本人增加麻烦,甚至会因为未登报声明作废,未向社会公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