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伤疤的伤残鉴定要根据伤疤的长度进行鉴定,不同的长度和条数的鉴定结果是不同的,详情请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一、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区别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所谓伤残评定,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两者之间的区别:一、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二、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三、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四、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五、等级划分不同。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二、轻伤二级标准详解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二级鉴定标准如下:
第一、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厘米以上。
第二、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平方厘米以上。
第三、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平方厘米以上。
第四、颅骨骨折。
第五、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第六、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三、医疗事故索赔的步骤有哪些
一,鉴定医疗事故。
二,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报告通常包括三个层次:
1、是否属医疗事故。
2、属几级医疗事故。
3、医疗人员负有哪种责任。
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
四,计算赔偿总额。计算公式为:赔偿总额=上述11项所加总额×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赔偿比例。
五,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
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
1、鉴定目的不同,伤情鉴定通常是为了确定是否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伤残鉴定通常是为了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鉴定的委托人不同,伤情鉴定通常是由办案机关进行委托(例如公安机关),一般不收费;伤残鉴定是由受害人委托鉴定,需要支付鉴定费。
3、鉴定依据标准不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三大类;伤残鉴定根据事故原因不同有不同的鉴定标准,例如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伤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面部、耳廓5.2.1重伤一级a)容貌毁损(重度)5.2.2重伤二级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5.2.3轻伤一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5.2.4轻伤二级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5.2.5轻微伤a)面部软组织创。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B.2头面部损伤B.2.1眼睑外翻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B.2.2容貌毁损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B.2.3面部及中心区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