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公司解散,异议股东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介入诉讼,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审判决之前。股东异议权的请求内容应该是基于其诉讼目的而定的,同时与公司解散之诉提起的事由相对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