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一定强制要求律所吗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可以由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也可以由专门破产清算事务所进行,所以不一定要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可以由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也可以由专门破产清算事务所进行,所以不一定要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