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
1、债务关系不同:
形成共同责任的债源只有一个债的关系,因而是单一之债;
而连带责任的债源可以是单一之债,亦可以是复数之债。
2、责任依据不同:
承担共同责任固然亦需由法律所规定,但就其根本,源于共同责任人之间特殊的血肉关系,即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这种责任事实上无需法律加以拟制,更谈不上是一种加重责任;
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或为约定或为法定,在侵权责任中往往还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加重责任。
3、承担责任的牵连性不同:
共同责任人在以某项财产承担责任时必然是联动的,单个责任人的不作为势必不能产生给付责任完成之结果;
而连带责任人中之一人的给付行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独立导致连带债务之消灭。
4、内部求偿不同:
由于共同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共同给付某项财产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再发生内部求偿关系;
连带责任则会产生内部求偿的问题。
5、诉讼形式不同:
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
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通共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例如涉及个人合伙的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