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的意思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对争议的是非进行评判作出裁决的一种办法。商事仲裁范围包括仲裁事项具有可处分性等。
商事仲裁的意思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对争议的是非进行评判作出裁决的一种办法。商事仲裁范围包括仲裁事项具有可处分性等。
商事仲裁的意思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大多数人熟知的仲裁是劳动仲裁,这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商事仲裁针对除涉及人身关系、行政争议以外的任何纠纷,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商事仲裁因为在解决纠纷中具有快捷性、实用性、专业性和高效性,已成为国际通行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商事
二、商事仲裁范围包括哪些
商事仲裁范围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常是指因侵权而产生的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说,可以根据仲裁法仲裁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性,如果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非平等性关系,则该争议不能申请仲裁。
2.仲裁事项具有可处分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对具有可处分性的事项,才能通过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3.争议内容具有财产性,即当事人可以提请仲裁的事项一定是基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的争议。
三、商事仲裁的特征
商事仲裁的特征如下:
1.自愿性。提醒您,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花费的成本较低;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7.独立性。
8.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具有广泛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