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又被称为”指定继承”,是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推翻遗嘱就是要让遗嘱无效,结合继承法的规定,通常下列情形下的遗嘱为无效遗嘱:(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胁迫、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遗嘱处分了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无权处分财产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还是有效。(4)伪造的遗嘱。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所订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真实意思,这样的遗嘱显然应属无效。(5)遗嘱被篡改的。遗嘱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因为仅该部分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遗嘱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记载,故仍应有效。(6)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比如,婚姻不忠的一方立遗嘱将其财产处分给他的情人。因这种遗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被认定为无效。再比如,立遗嘱人表明,哪个儿子给他生下孙子,将来哪个儿子就继承他的财产,这样的遗嘱也没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怎样立遗嘱才合法有效?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处分个人财产,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
(1)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形式合法具体表现在: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口头或者录音的方式立遗嘱,还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所立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形式只能在危急情况下采用。另外,若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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