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条件有: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的人身安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负责人员;主观上是过失的心态。
法律依据:
《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