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天,山西村民迁百年前祖坟挖出大批宝贝 一家人因此吵翻了,那么祖坟里挖出的文物该归谁?
看过《鬼吹灯》的朋友都知道,上交国家是主旋律。我觉得这是一个复杂问题,便整理了一些专业律师的建议意见:
1,祖坟里的东西如果是文物归国家所有。
很多人认为祖坟里的东西理所应当是祖先留给后代子孙的,其实不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地下文物属于国家,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目前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例外。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民法通则》中第七十九条也有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对于已经明确了的,确实是自己家的祖坟,在迁移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有陪葬的物品,可以请文物部门进行鉴定、考证,看是否属于文物。如果属于文物,就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是属于一般的陪葬物品,就归其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
2,祖坟里若挖出文物 应当上交。
一般来说,对于地下埋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埋藏物的所属权是个人的,那么国家法律予以保护。但出土文物,无论是发掘的、个人发现的,都属于无主埋藏物的范畴,属国家所有。
虽然如德国、日本等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却是承认个人可以占有、甚至主动发掘文物的。但这是因为这些国家都承认土地私有,而我国土地、山川、河流都归国家或村集体所有。
而如果拾获文物不上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违法行为,重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不过在这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如何奖励公民上交文物的行为。
3,不能以金钱奖励作为文件上交条件。
因奖励标准在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近年来文物发现者与官方争议不断。如2001年,河北省满城县村民康增福发现国家三级文物,文物管理所承诺奖励4000元,但康增福不满意而拒绝。影响更大的是,河南许昌农民霍想雨,1975年挖出一组西周文物上交后,文物主管部门承诺给予一定的奖励,但多年来并没有兑现。
在这种情况下,也有人质疑,国家给予上交文物者物质奖励太少,不利于文物的回收和保护。
那么,我国对于文物上交的奖励办法,有无明确规定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这个规定非常笼统,并没有明确奖励的具体形式和标准,
那是不是一定要给予物质奖励,奖励多少呢?有专家认为必须奖励,但不一定要给物质奖励,也就是说可以不给钱。而且上交文物是公民的义务,因此任何一个公民绝对不能以获取物质奖励来作为上交文物的前提条件。
当然,我认为应该设立一个文物保护举报奖励基金,对保护文物者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对于珍贵文物的发现者、上交者,是否可以考虑在文物收藏、展览等活动中给予署名,以资鼓励。这些奖励机制的建立,可以充分调动民间力量,鼓励更多人参与到文物保护事业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