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法院在立案审核通过后会发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需要缴纳诉讼费的具体金额和缴费期限。如果您没有收到这样的通知书,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1、您的联系方式填写错误或者不完整,导致法院无法及时联系到您。建议您查询一下自己在法院登记的联系方式是否正确。2、法院通知书在邮寄过程中出了问题,比如被退回或者丢失了。建议您尽快联系法院询问具体情况。3、您的案件可能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立案审核被暂停或者延迟。建议您联系法院工作人员,咨询具体情况。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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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