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