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业注销后未清偿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实践中,债权人追讨债务与企业注销往往已经相隔一段时间,在追索债务的时候才发现承担主体已经消亡。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了:
(一)第一种情况:企业未经过清算而将企业进行注销
(1)债权人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主张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19条及20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或依法进行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或者公司未经过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故,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2)债权人可以要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恢复公司存续状态,待公司重新恢复存续状态后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债务处理。
一般来说,公司登记机关审批一家公司注销的审批文件时,必须看该文件中是否含有公司《清算报告》,因为种种原因,在未经过清算的情况下注销公司的(除公司股东提交虚假清算报告之外),公司登记机关亦存在重要过错。公司债权人作为具有相关利益的第三人,有权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恢复公司的存续状态。若未变更,公司债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待公司重新恢复存续状态后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债务处理。
(二)第二种情况: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作出公司债务承担承诺
(1)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作出公司债务承担承诺
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相关权益,同时避免一些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公司注销来躲避债务,公司登记机关往往会在企业注销依法提交相应文件时,一并要求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提交《承诺书》,对于公司注销后又发现遗漏未处理债务的,要求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在公司注销时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对于公司注销后债务的自身承诺保证,属于合同法中的债务保证性质,一种债的加入。债权人可据此要求承诺的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企业注销后,如果我们间隔一段时间发现了未清偿债权债务,在追索债务的时候才发现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根据企业未经过清算而将企业进行注销,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作出公司债务承担承诺两种分别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