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涉外婚姻公证包括结婚、未婚、未再婚、离婚四类公证。
一、离婚更改婚姻状况需要什么
离婚更改婚姻状况需要以下的材料和证件:1、当事人要携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由未婚变更为已婚,还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由已婚变更为离婚,要携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要提交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3、由已婚变更为丧偶,要携带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二、申请收养公证
1、收养当事人应当亲自申请收养公证。
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2、申请收养公证收养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