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或到法院诉讼时,不仅要起诉承接债务的企业或乡镇办公室,同时还要起诉逃避债务的企业,起诉无偿拿走企业有效资产的企业,即新组建的公司,有时为改制后的企业。改制后的企业,应为其获得的原企业有效资产而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