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一、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刑法裁量规定
1、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3、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危险物品肇事罪量刑指南
1、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3、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