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网贷逾期后,相信很多负债人都曾收到过催收发送的关于刑法193条或196条涉嫌贷款、信用卡诈骗的短信或邮件,以此吓唬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心理造成了极大负担。事实真如催收所说的涉嫌诈骗了吗?在此做个简单分析,希望能帮助部分债务人解开心中的疑团: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此193条,催收经常使用的关键词为“资料作假”。诚然,部分债务人为了获得较高额度或者容易下款,不可否认的会有部分资料不真实;相反的,贷款机构为了能够快速放款盈利,对申请人的资料审核不严格或者有部分是故意引导(办理信用卡时比较常见)。说的不好听点,双方各怀鬼胎,债务人逾期应该是首先各打五十大板。但是部分债务人由于自身确实有不真实资料的情况,一旦被催收利用,往往自己开始心虚,其实完全没有必要。
另外,催收使用193条的时候,从来不提及最主要的前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信大部分债务人借款时都不会是以此为目的的,所以并不需要担心。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此196条,催收最常使用的关键词“恶意透支”。关于恶意透支的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要件,是区分恶意透支与民事纠纷、民事欺诈的最重要标准。为防止客观归罪,实现主客观相统一,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藉此,债务人只要不存在以上情形,并且逾期后采取了积极的沟通、有强烈还款意愿证据并付出实际行动,完全没有必要担心,不会牵扯刑事认定。注:催收只是纸老虎,不必太过于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