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房产一起正常进行移转需要看受让人本身的条件,该继承人需要满足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条件,也就是说他必须本身具有在拥有该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经济集体取得宅基地所有权的条件,才能获得这一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得相应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所有权的条件一般包括本人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根据国家的最新政策,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其他的宅基地使用权才能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
而如果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因户口等法定原因无法取得宅基地所有权的,一般的处理方式是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进行处理,继承人根据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临时使用该宅基地,但这种临时的占有和使用是没有牢固的权力基础的,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无法对房屋进行装修和翻新等措施,一旦房屋发生灭失,无法重建,宅基地也收归集体所有。
一、宅基地住宅转让条件
1、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可以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因为宅基地本来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所以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不算违法
3、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只有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二、河北农村量宅基地建的房屋是否有产权证?
(一)农村的宅基地没有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住宅,一般由乡政府颁发的是乡镇产权,只能居住,不能买卖。因此自建房不属于商品房,更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自建房没有产权证,只有《宅基地使用证》。
宅基地使用证用于农村,不属于所有权证,但却是能证明谁是房产主人的证据。因为农村多半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组织成员需要建房,就必须办理宅基证,但是因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因此个人对土地并没有所有权,即便是批准建房,也仅有使用权而已,因此农村居民没有房产证仅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即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房产证是城市居民拥有房屋产权的凭证,根据《民法典》规定,房产证上是房屋产权人的合法凭证。在城市建房,首先要获得许可,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准建证,待房屋建成后再办理产权证。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个人没有所有权,但是对于地上的房产却可拥有产权,房产证即是房屋产权人的产权凭证。
因此,城市房屋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分别在国土部门(土管)、房管局办理登记;农村居民房屋,仅有宅基地使用证,在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一般是经过村、乡两级向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没有房屋产权证。
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土地,农民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表达的意义是:只有经过行政确定程序,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确立的效力,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一人所有,不可分离。
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资源稳定而赋予农民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一项权利。它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取得;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这些特殊性,因而使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