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后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义务,比如,不按期支付孩子抚养费或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另一方还得另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力后,在申请法院执行。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藏有后患。因为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也不知道如何订立协议,对于最重要的财产分割问题,写的模糊不明确也不细致;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也只是规定了抚养费的支付,而如何支付,谁来支付,支付多少,这些都是藏在离婚协议书里的风险和后患。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尽管如此,当事人在离婚后的1年内有反悔的权利。以上就是“协议离婚有什么缺陷”的问题解答,希望您根据您具体的情况,合理分析自己的婚姻情况,理性的选择离婚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