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一般认为,洗钱罪与该罪有着明显的不同: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后者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涉及到金融管理秩序。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象仅限于刑法规定的几类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着的对象包括所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显然从表面上看,行为人的洗钱行为也是针对赃物的,但其真正指向的对象是违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而后者指向的对象是赃物本身。
(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行为方式不同。前者采取的是提供资金账户等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方式,使违法犯罪表面合法化,过程中也会有转移赃物的行为,但这种转移是一种性质上的转移,改变了赃物的表现形态,如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其中窝藏赃物仅仅是隐藏违法所得,行为方式较为简单、原始、隐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