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公证处是否可以做死亡证明公证
公证处可以做死亡证明公证
二、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死者单位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死亡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关系;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及死亡原因;
2、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死亡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某人已经死亡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当事人申办死亡公证,必须向公证机关提交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某人死亡证明、尸体火化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明、与死者关系的证明等。公证机关对上述证明材料经过_证属实,即可出具“死亡证明书”。该公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生前住址、死亡的日期和地点,如果需要,还应写明死亡的原因。由于人的死亡能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引起死者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终止、继承关系开始等。故公证机关办理死亡公证,一定要十分慎重,以确保公证文书的质量。
自然人死亡属于重要的法律事件,可分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是自然人生命的绝对消灭,是人的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但它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均会导致继承的开始、婚姻关系的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等法律后果。死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某人死亡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的活动。死亡公证书主要是被用于继承遗产、领取抚恤金或福利费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