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撤销条件
(1)客观要件
(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一)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二)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三)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一、撤销权行使有什么效力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有:
1、当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或者债务人的行为是恶意有偿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受益人受到支付时,可以同时要求返还利益;对于受益人来说,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已经收到债务人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