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负责人由谁担任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示的规定,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清算的负责人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风险
道德风险。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非常大的权力,包括财产处分、经营管理等等。过于集中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尽管有法院约束、债权人、职工以及其他相关人的监督,但律师作为管理人仍然面临腐败、滥用权力的巨大风险。
法律风险。破产事务复杂,涉及企业管理、产权交易、职工安置等诸多问题,即使律师自己认为已经尽到了勤勉、忠实的义务,但仍有可能被法院、债权人、职工以及其他相关人认为未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因而可能会面临被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社会风险。破产事务中职工安置问题非常复杂,稍有不慎,极易引发职工的不满、过激行为,甚至是上访。大批破产企业职工上访,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事件,律师作为管理人对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经济风险。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时,一般应当终结破产程序。这种情况下,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就得不到相应的报酬。这就意味着,律师作为管理人所付出的劳动没有得到支付。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示的规定,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清算的负责人由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