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遂追诉的情形: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
(2)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
(3)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