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复印件(存折复印件)。
4、一寸照片1张。
5、房屋证明(房产证或者租凭协议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房屋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