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二、收养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年满30周岁。(夫妻双方)
7、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三、领养孩子需要哪些手续和步骤
办理登记所需材料:
1.家庭户口簿;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5.捡拾经过证明;
6.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
7.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