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两者不同之处主要有:一是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典当关系的成立要求一方为符合条件后经申请设立的典当行,而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非金融机构);二是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典当关系以当户的物为担保前提,而民间借贷并不必然要求存在担保,即使要求担保也并不限制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担保;三是在权利义务的条件上,典当关系是一种有偿借款,是附期限、附质押或抵押条件的,而民间借贷并不必然是有偿借款或者要求附条件;四是在法律后果上,典当关系的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而民间借贷关系的担保是借款人的权利。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如何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至少一种)。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算,包括:
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
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
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二、保证担保和保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保证担保和保证保险的区别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合同内容不同
1、保证担保的合同内容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2、保证保险的合同内容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是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合同主体不同
1、保证担保的合同主体
涉及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2、保证保险的合同主体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债务人和债权人。
3、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
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合同性质不同
1、保证合同的合同性质
保证合同作为购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它本身不能独立存在。保证合同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
2、保证保险的合同性质
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关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四)保证范围不同
1、保证担保的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保险的保证范围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五)保证程度不同
1、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
2、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
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或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
(六)适用法律不同
1、保证担保适用法律
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的法律关系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保证保险适用法律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而不是《民法典》。因此,除了合同双方在条款中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