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市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整治,从教育、排查、倒查、考评入手,着力解决“不敢填、不会填、不愿填”“瞒报、漏报、错报”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疾取得实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