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海外公司在国内设立联络处为代表处,而国内公司在各省市设立联络处为办事处。
境外企业代表处
1、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仅代表境外总公司在国内进行市场调研,业务考察,业务联络等,不能开展经营活动;
2、代表处经费也是由境外总公司拨付,拨付资金用于代表处的日常开支;
3、税务是核定征收,按照经费支出倒算营业税、所得税等;
4、员工招聘:需由涉外服务就业单位委托聘请中方员工,不能自行私自聘用。
办事处(分公司)
1、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隶属于国内的总部开展经营活动,可以独立经营;
2、经营项目不能超过总公司范围;
3、若无经营,其所得税可以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增值及营业税另行申报。
4、税务是查账征收,具体交税金额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而定;
5、分公司不承担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