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1、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人才条件。2.市、区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掌握引进人才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进:有犯罪记录的、党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或司法部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参与国家禁止的社会活动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法律依据】:
《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修订)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人才条件。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的接收,除符合学历要求外,还必须是在市人事部门划定的院校范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
第七条 引进已婚人才,应同时审查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对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和留学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人员,其配偶可放宽条件。第八条 夫妻双方都符合引进条件,可同时办理引进手续,如不能同时办理,可先引进一方,其未成年子女可随父亲或母亲迁入。
第九条 市教育部门直属单位教师的引进,由市教育部门审批,办理引进手续,并在每年6月和12月底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各区的人才引进,由各区人事部门审批(接收应届毕业生工作除外),并在每年6月和12月底报市人事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