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建立交通事故档案。交通事故案件办结后,按规定编号,装订成册,顺序排放,妥善保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交通事故档案管理。
第八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统计月度装订成册,每册填写索引。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分正卷、副卷,一案一档。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可以参照前两款规定另行建档、保存。
一、对方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费谁付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一般是醉驾一方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单期限是怎样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时限为:
1、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
2、24小时内
(1)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决定立案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交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
(2)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3)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事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处理的决定。
(4)对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
3、1日前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4、2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3日内(3日前)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2)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3)对接到报案后,经调查不立案的在3日内将不予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送达报警人。
(4)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3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