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持卡人不必支付现金就可以获得商品与劳务免去了消费者携带大量现金的不便和风险,方便了消费者外出购物、出差和旅游。其次银行可以以此作为争取商户及持信用卡客户存款的手段,并按垫付款总额收取一定百分比的佣金。同时信用卡把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代办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构成了循环往复的连锁债权债务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又都取决于彼此间提供的信用。
一、有关信用卡犯罪的法律
特点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犯罪;
2、恶意透支。
其中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居多,因为伪造的信用卡没有起用金,一旦使用得逞,就会对特约商户、委托结算银行、合法持卡人或者是发卡机构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的侵害。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作案工具”,即伪造的信用卡多来源于境外地区。这些伪造的信用卡几乎都是境外的不法分子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制作而成,制作精良,几乎可以以假乱真。据查,上述伪造的信用卡是由不法分子采取窃取合法持卡人资料等方式伪造而成,之后,又以销售或者合作等方式交由其他不法分子携至境内伺机作案。所以,此类案件的真正“元凶”,即伪造信用卡的不法分子往往潜身境外,很难被缉拿归案。
(3)犯罪方式多系团伙作案。犯罪分子往往数人勾结,各自分工,骗得财物后各自分赃;他们往往寻找对大商场或珠宝行等特约商户情况较熟悉的无业人员,许以小利,利用他们持卡至上述特约商户刷卡消费,骗取黄金饰品、移动电话等贵重商品。有的境外不法分子在作案过程中,携带伪造信用卡的数量竟多达一二十张,交给无业人员持其中一张至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其本人则在附近“遥控”指挥,若发现被拒绝刷卡,即立即与身在境外的不法分子联系,若未被特约商户发现,则继续换卡骗刷。
(4)作案时间往往比较集中,作案对象大多是境外银行或其他发卡机构授权的特约商户。犯罪分子大多是在短时间内连续持伪造的信用卡至大型商场、珠宝行或者是高级娱乐场所等特约商户疯狂购物、消费或者提取现金。在特约商户或者结算银行发现被诈骗之前,犯罪分子已经骗得大量价值昂贵的商品。
二、信用卡诈骗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1、伪造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3、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4、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信用卡管理监督办法》第六十三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到期换卡服务,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得提供到期换卡服务。第六十四条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持卡人销户。信用卡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当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第六十五条信用卡业务计结息操作,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