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抚养费一般不会牵扯到抚养权问题,抚养权变更问题是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提出的请求,抚养权、抚养费用的问题主要是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的抚养权判决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到更适合孩子成长的一方。一方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虐待子女等其他有正当理由变更抚养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优先考虑子女的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