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
2.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如果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提,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
3.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