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伙合同纠纷案由分类
⑴要求给付合伙盈余款。主要针对合伙经营有赢利的情况,比如扣除原材料款、外加工款或人工工资,尚有盈余,此时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⑵要求支付合伙垫付款或费用。在合伙期间未按出资比例实际支出,一方垫付款项较多,而合伙经营收入主要由另一方领取或控制,又不肯主动配合对帐清算的情形下,垫付较多一方提出主张。
⑶要求返还投资款或投资设备。合伙事项未按约开展,或者双方约定了投资款返还的条件时,原告提出该种请求。
⑷要求支付退火(股)款。该类案件共4件,合伙人退伙时,经协商订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另一方应当支付的款项金额,如另一方违约不履行,原告就提出该种请求。
⑸要求支付合伙亏损补偿款。由于合伙经营发生亏损,一方支出相对较多,要求另一方按出资比例结算后补偿相应的差额。
⑹要求确认合伙协议无效或解除合伙协议,同时退还投资款。该种诉讼请求一般在合伙目的无法实现,或合伙主体资格及合伙内容有法律禁止性规定时,由受损相对较大一方提出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