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信用卡欠款一万元以上,欠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会被立案。并且属于法律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有罪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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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_x000D_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_x000D_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_x000D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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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_x000D_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_x000D_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_x000D_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_x000D_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_x000D_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