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事实婚姻的情形下,应这样“离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当事人需要走法定流程离婚。在前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是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_x000D_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_x000D_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_x000D_
(一)重婚;_x000D_
(二)与他人同居;_x000D_
(三)实施家庭暴力;_x000D_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_x000D_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