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购买方企业取得供应商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企业可在电脑系统中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企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
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网络上接收纳税人企业上传的《信息表》,税务机关系统进行自动校验操作通过之后,就会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系统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企业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借当地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就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要求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企业收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