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女方龚某某与男方韩某某于1987年登记结婚,2011年9月协议离婚,约定婚内的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
2013年债权人张某某向法院起诉男方和女方共同偿还债务70万元,理由是2011年2月男方向债权人出具《还款协议》,答应于2011年6月前还款70万元。
女方对男方借款一事根本不知情,男方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但是由于当时的法律规定,2014年4月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女方与男方共同偿还债务70万元。2014年9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女方的银行账户,预扣划女方的工资收入,并将女方纳入失信人黑名单。此外,债权人时常到女方工作单位要钱,给女方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2014年12月女方申请再审,2016年10月湖北省高院裁定再审。2019年2月湖北省高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男方一人承担还款义务。
女方律师坚持维权近7年,终获得公平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