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违约金并存如何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如果该定金的性质属解约定金,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不能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但如果属违约定金、订约定金或成约定金,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还可以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风险提示: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
合同违约金与定金并存时,如何选择适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风险提示:选择主张违约金,要明确合同的履行程度,是否是初始履行阶段、是否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同时,明确自己主张的违约金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还是逾期履行的违约金、瑕疵履行的违约金,并与定金罚则的计算结果进行比较,从而选择诉讼策略。选择定金罚则,要考虑实际损失,定金是否能够弥补实际损失,是否还要提定金之外的损害赔偿等。
双方违约怎么适用定金罚则?
1、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负有对待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合同规定,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定金主要有两种形式:(1)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2)形式的定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定金。2、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销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3、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风险提示:事实上,对当事人而言,在交易中约定定金是十分正确的决定,因为定金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合同的履行,也能在对方违约时“惩罚”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