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进口车还需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有电子数据无需提供);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其他任一联原件及复印件);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注: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8、机动车预约查验申请流水凭证(注:办理时需提交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拓印膜2份和发动机号码拓印膜1份);
9、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1、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还需提交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