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由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责任有两个条件:
1、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人格非独立。
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对公司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在股东给予充分保障时,股东才可以享受有限责任,如果股东不能保障,其就有可能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债权人只有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如公司虽然资产不足,但仍可以清偿债权人债务,则此时债权人就不能要求法院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法院也不宜受理此种诉讼。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而设,既然债权人并未因股东滥用行为受到损害,法院就没有必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股东滥用权利的具体表现:
1、不当控制,是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2、资产事务的混同,主要包括公司与股东的财务账户等无法进行有效区分等情况;
3、滥用公司形式,是指股东利用公司逃避法律义务,此时公司的行为也要视为股东个人所为。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重要补充,这可以有效地防止股东将公司作为进行不法活动的工具,从而保障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实质上的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