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 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若违犯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和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受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可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