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2018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38元的300%,即19014元,下限为2018年汕头市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10元的60%,即3126元。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加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上限为15630元,下限为3126元。工伤保险。按参保单位申报个人缴费工资计征。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汕头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上限为2018年汕头市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10元的300%,即1563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