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p2p集资诈骗量刑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P2P诈骗案的特点
一是以合法P2P平台为包装。多数涉案公司都以成立合法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为掩盖,行传统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之实。如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其以P2P“信利金融”为包装,在线上宣传,吸引到客户后,大部分的投资均在线下进行。至案发,该平台线上吸收资金仅200余万元,而线下吸收资金却达1400余万元。
二是组织管理严密难以甄别。金融领域尤其是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业性较强,往往组织架构严密、层级分明、分工细化,且多聘请具有金融、证券、法律、网络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熟悉互联网金融各种交易运作模式的人员参与到犯罪过程,作案手法更具有隐蔽性,较难与合法的金融活动区分开来,侦查取证也相对困难。如陈某等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该公司在安徽、江苏、广东、山东、浙江等16个省市设立分支机构近百家,员工多达3000余人,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管理模式。
三是以高额投资收益为诱饵。往往以个别真实或虚构的理财产品为依托,以高于银行数倍的高息回报作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投资者回报,诱使投资者投入资金。如阮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即以12%的年收益为宣传吸引投资者投资。
三、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P2P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在金融市场上的发展非常的迅速,对一些小微型企业和个人短期资金短缺的情况的帮助非常的大。本是令人高兴的事,却总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P2P的幌子招摇撞骗,利用大众追求短期高收益的心里制造犯罪的机会,法律对此行为是严厉打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