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房为名,向同学借钱后玩消失
一个月后,苏某约宋先生出来吃饭。酒过三巡,苏某向老同学大倒苦水,称自己虽已结婚生子,但一直没有买房。前段时间,他相中一套顶账房,价格很优惠,但房主只给他10天的筹款时间,他多方筹措,还差6万元没有着落。
听苏某吞吞吐吐说了半天,宋先生明白了,这是要借钱救急啊!看在老同学的情分上,他很爽快地答应了苏某的欠款要求。第二天,宋先生便把6万元交给了苏某,苏某也打了一张欠条。
到了还款的约定时间后,苏某一直没还钱的意思。宋先生有些心急,就给苏某打电话询问。一打过去,提示号码为空号。宋先生感觉不对劲,就到苏某家中去找。
苏某的前妻接待了他,称几个月前已与苏某离婚,他也不知苏某去哪儿了,宋先生一听懵了。
债主无奈起诉,赢了官司拿钱难
为要回欠款,宋先生到处打听苏某的下落,一直没能找到其本人。
多方查找无果后,宋先生向文登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有欠条为证,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苏某偿还宋先生欠款6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判决生效后,宋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苏某和前妻办理离婚手续时,曾达成一个协议:女儿由前妻抚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全部归前妻所有。因此,苏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难以执行。
后来,宋先生从一位朋友处得知,苏某的父母有两处房产,共9间平房,该两处房产现已拆迁,有拆迁补偿款未领取。而苏某的母亲已病故,因此苏某作为继承人,对该拆迁费享有部分继承权。
宋先生立即将这一信息提供给法院执行部门,法院经核实后,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提取被告苏某拆迁补偿费6万余元。
但宋先生万万没想到,苏某的父亲忽然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两套拆迁房屋均归其本人所有,苏某不享有拆迁补偿费。
法院对此案组织了听证,听证期间宋先生提出涉案房屋属于苏某父母的共同财产,苏某母亲去世后,苏某有权继承相应的份额。法院审查后,支持了宋先生的观点,裁定驳回苏父的异议,继续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一份“遗嘱”搅了局
虚惊一场,宋先生松了一口气,这回执行款应该能到手了吧?可没想到,在执行过程中,苏某的女儿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苏母生前立有遗嘱,所有遗产归苏某女儿所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裁定,中止对苏母遗产的执行,解除已查封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这戏剧性的变化,令宋先生“几近崩溃”。听说检察机关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后,宋先生走进了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把情况一五一十向接待的检察官说了。
他的叙述中,有一点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根据庭审时的情况,苏某母亲在生前立下遗嘱,其见证人之一就是苏某的父亲,也就是说,苏父对此是知情的,那么此前他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时,为什么没有提出这一点?
这里面肯定有“猫腻”,检察官根据这一线索,对该案展开了周密调查,调查的结果实在令人大跌眼镜。
案情真相大白,造假者害已又害人
根据检察官的调查,该案的始作俑者苏某,向宋先生借了这6万元以后,本想通过做生意赚钱还债,没想到生意亏损,不仅宋先生的钱无法偿还,还在外面欠下不少债务。
苏某左思右想,就和前妻商量,以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于是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议所有财产归前妻所有,女儿由前妻个人抚养。此后,苏某便离开家到外地打工赚钱,只有逢年过节,苏某才偷偷地回来看一眼。
苏某想通过这种办法赖掉宋先生的钱,但他母亲后来忽然去世,父母的房子又正赶上拆迁,拆迁款肯定会被法院执行偿还债务。
苏某又动了歪脑筋,他找朋友毕某商量。毕某对法律事务有点了解,就给苏某出了一个歪点子。
这个歪点子就是编造一份假遗嘱,遗嘱中注明把苏某母亲的遗产留给苏某的女儿。
按常理来讲,立遗嘱需要见证人,毕某先写了一份假遗嘱的底稿,交给苏某,让苏某找到其堂姐作为代书人,父亲及邻居作为见证人,共同伪造了一份苏母的遗嘱。然后,又指使苏某女儿持伪造的遗嘱提起假诉讼,以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
案情调查清楚后,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法院经再审后,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苏某女儿的诉讼请求,并决定对毕某处罚金4万元,苏某处罚金2万元,其余参与造假者,共处罚金共计3.3万元,宋先生最终拿回了自己的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