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为什么要规定这样一个行政处罚管辖原则呢?
行政处罚法管辖权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实施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行政处罚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防止处罚主体越权处罚或者重复处罚,同时也可以对哪些有管辖权而不认真行使职责的处罚主体进行约束。使行政机关和其他委托或者授的组织能够尽职尽责任行使权力,使行政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佥权益。管辖问题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明确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才能有效地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以制裁,同时有利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由于行政处罚的管辖是一个复杂而又重在的问题,因此《行政处罚法》第20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用以解决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管辖权不清而带来的种种问题,这一规定包涵了行政处罚管辖权的多项原则,也包括了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职能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等几方面的内容。